崔律师,您好!本人于2008年入职一国企,2010年12月开始休病假,提交哈尔滨医大二院开具的医学诊断,病假到期后,2011年6月本人已怀孕5个月,又开具一张孕期综合征的病假,同年9月1号产子,开始休产假,在半年产假到期后(12年3月),又开具一张医学诊断,继续休病假,病假是到12年9月份的,单位在5月份要求配合病检,本人拒绝了,之后单位没有再联系过我,直到2012年12月9号,接到了单位的《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》,告知书上说从9月1日起至12月旷工64天,依据公司法规,从9月24日起,本人不再是该企业员工,12月20号去单位办理离职手续,单位说从12年5月起(即我拒绝病检开始),单位为我缴纳的社保等保险金我要退回,还有08年入职时单位发放的安家费1100元,还有2011年5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一万元也要一并退回,在发放一万元住房补贴的时候,签署了一份协议,协议大致内容是:自住房补贴金发放之日起,要工作满5年,中途如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,要按照每少一年退两千元来退回。如果按照单位的说法,我要退回八千元。但是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我个人意愿,并且我从2011年9月到2012年9月属于哺乳期,应该享受待遇。请问,单位要我退回2012年5月以后的保险金合理吗?还有那1100元安家费和一万元的住房补贴应该退还吗?我要依法向单位索要哪些赔偿?怎样才能最大化的保护我个人权益? |